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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協議書


中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

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登記之持牌人(CE號碼:AAC298)
香港中環花園道1號中國銀行大廈20樓


客戶協議

本檔連同相關之戶口申請表內均含適用於及構成所有在中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開設之戶口之協議。請小心細閱本協議並保留作日後參考之用。
 

1. 定義

1.1在本協議中

「戶口」指以閣下之名義不時為吾等之服務在吾等開立及維持之任何戶口。

「不活躍」為任何戶口而言,指任何戶口在過去連續18個月內無任何交易紀錄。

「代理人」指所有在吾等提供服務時,不時聘用之代理人、相聯者、附屬成員、代名人、交易商、經紀、對手方、承辦商、保管人、資訊服務提供者、執行設施提供者及其它金融產品提供者(包括其各自之授權代表);

「結算所」就香港交易所而言,指香港證券結算有限公司;就其他交易所而言,指向有關的交易所提供跟香港證券結算有限公司相類之服務的結算公司;

「商品」指任何物品包括但不限於農產商品、金屬、貨幣、股票、利率、指數(包括股票指數或其他指數)或其他金融合約、能源、權益或權利、及如情況所需包括以上任何一項的期貨/期權合約(不論是否須於預定期限交貨);

「交易所」指由閣下指示吾等代表閣下通過其進行證券、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交易之任何證券或期貨公會、市場或交易所,包括香港交易所及香港期貨交易所;

「期貨合約」或「期貨」指在任何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訂立並具有以下效力之合約:-

(a)一方當事人允諾在雙方同意之預定時間及價格,交予另一方當事人雙方認可之商品或雙方認可數量的商品;或

(b)雙方將在預定時間內根據該認可商品當時之價值與訂立合約時雙方協議的價值作出調整,無論前者之價值較後者之價值為高或低,有關差額將根據管轄該合約之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規則決定;

「香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交易所」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期貨交易所」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示」指由閣下就買入、賣出或任何證券之其他安排或交易、購買、出售或拋售任何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或對吾等服務之應用所發出之指示;

「期權合約」或「期權」指一方(在此定義中稱為“第一方”)與另一方(在此定義中稱為“第二方”)在任何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訂立的合約,藉此:-

(a)第一方向第二方授予在訂定時間當日或之前或在訂定時間當日(視乎所屬情況而定)以預定價格向第一方購買認可商品或認可數量的商品的權利(但並非責任)及,在第二方行使其購買權的情況下:-

(i)第一方有責任以預定價格交付商品;

(ii)第二方將根據商品價值超出預定價格(如有的話)的程度計算收取一筆款項,該款項乃根據有關合約所訂立的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的規則而決定;或

(b)第一方向第二方授予在訂定時間當日或之前或在訂定時間當日(視乎所屬情況而定)以預定價格向第一方出售認可商品或認可數量的商品的權利(但並非責任)及,在第二方行使其出售權的情況下:-

(i)第一方有責任以預定價格接受商品交付;

(ii)第二方將根據預定價格超出商品價值(如有的話)的程度計算收取一筆款項,該款項乃根據有關合約所訂立的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的規則而決定;

分段(a)所述的合約為“認購期權”分段(b)所述的合約為“認沽期權”

「服務」指由吾等所提供,讓閣下就買入、賣出、監管及在其他情況下處理證券及/或商品(視所屬情況而定)任何戶口結餘及根據本協定規定可供使用或由本公司借出之保證金貸款,及資訊服務發出指示之設施;

「證券」指任何由一個團體(不論屬法團與否)、政府或政府機關所將發行或已發行之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單位信託、債券、票據或其他類似之工具,包括所有權利、認股權證、期權、期貨合約或權益,及任何通常被稱為證券的文書;

「交易」指已執行之指令;

「閣下及閣下之」指簽署相關之戶口申請表及動用任何戶口要項之人士(包括任何公司)。

1.2各條文之標題均僅供參閱之用 不應視為修改或限制在條文中列明之任何權利或義務。

1.3即使在本協議中"其他"、"附加"及"包括"之提述,其前或後已有字詞或例子標示其一特定類別之作為、事件或事物 亦不應因而只局部限制地解釋。

1.4單數形式之提述應包含複數形式,反之亦然。意指某一性別之字詞應包含各種性別。

 

2. 適用範圍

本協議開列出條款,吾等在合符該些條款的情況下,同意以閣下之名義開設並維持一個或以上的戶口,作為閣下之證券買賣及其它交易之交易商及經紀,包括但不限於在香港交易所的主板及創業板交易之證券、購買、出售或拋售任何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並為閣下提供服務。所有由吾等代表閣下執行之證券出售、購買及其它買賣交易均受制於本協議。所有由吾等代表閣下執行之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出售、購買及其它買賣交易均受制於本協議及吾等之商品交易附件。

 

3. 協議

閣下謹此同意遵守並受本協議之條文所約束,而吾等具酌情決定權不時對之進行刪除、增補或修改。

 

4.本協議之修訂

4.1修訂方式

吾等可隨時修改本協議條款 但須於吾等網站上的「客戶服務」網頁,將修訂條款的通知明顯地刊登。吾等亦可寄送書面通知或已修訂之協議給閣下,以通知閣下任何變更。

4.2閣下之接納

若閣下在該等修訂條款的通知公佈後 仍繼續使用吾等或吾等之服務,閣下即會被視作己承認並接受該修訂條款。客戶可隨時到吾等網站上的「客戶服務」網頁,點擊「客戶協議」方格,復核該等變更。

 

5. 吾等及代理人之職分

5.1代理人之聘用

吾等獲授權採用任何代理人之服務及將執行服務之任何部份轉授予任何代理人,而代理人可擔當為委託人或吾等或閣下之代理人之身份。

5.2代理人及交易之風險

閣下需承擔代理人之作為而引致的一切風險及承擔閣下交易之盈利能力或適當性之責任。

 

6. 交易所之選擇;適用規則及規例

6.1於任何交易所進行交易
 

吾等可通過其獲授權作業務交易之任何交易所直接進行所有交易,而吾等亦可具酌情權決定,透過任何代理人間接通過任何交易所交易。

6.2交易所之規則
 

由吾等實行之所有交易均需符合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之章程 規則、規例、慣例及常例所採取之行動的規限,如有的話,及對吾等及代理人均具約束力的適用司法管轄區之法律。

 

7. 非香港居民或公司

7.1從香港以外地方或由非香港居民發出指示

若閣下於本港以外之地方居住或發出指示 閣下同意確保及聲明該指示為符合閣下發出指示當地之有關司法管轄區之適用法律,如有任何疑問,需向該有關司法管轄區諮詢及聽取法律意見。

7.2香港以外地方之徵稅

閣下同意就閣下於香港以外居住而發出的任可指示及為其執行而須向有關當局繳交任何稅額、稅項、徵稅或費用。

 

8. 聲明、保証及確認

8.1資料準確

閣下保証並確認閣下不時就本協議及相關之戶口申請表而提供予吾等之資料均為完整;正確及最新。在吾等實際收到閣下以書面或吾等接受的其他方式送來之任何更新資料前,吾等有權依賴由閣下之前提供的資料。

8.2年齡

若閣下為個人,閣下須表明已達可訂立協議之合法年齡。

8.3非持牌人及注冊人

除非閣下已另行以書面向吾等申報,閣下現陳述閣下並非任何交易所、交易委員會、結算所:銀行或信託公司員工或高級人員、根據《証券及期貨條例》持牌人或注冊人或任何引荐經紀的聯屬人、任何証券經紀或交易商的高級人員合伙人、董事或員工。

8.4負責人

對戶口內的每宗交易而言,閣下是最初負責發出有關指示的人及將會從該宗交易取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除非閣下另行以書面形式向吾等作出知會)。

 

9.保証就資料內容之重大變更進行

本協議雙方保証通知劉方任何根據本協議提供之資料之任何重大變更。

 

10. 聯名戶口

10.1生者享有繼承權

若閣下之任何戶口以聯名開立,除非閣下通知吾等並提供吾等所要求之文件,否則該戶口應為所有戶口持有人以聯權共有形式持有,生者享有繼承權(給付生者)。每一聯名持有人不可撤銷地委任其他持有人為授權人,代表其作出各種行動,並就本協議所有相關事宜上作其代表。吾等獲授權執行任何聯名戶口持有人之指示,或向任何聯名持有人發出確認通知、其他通知書或通訊,或在其他情況下與任何聯名戶口持有人往來。對於依據本協議規定應向吾等支付的任可款項,不論有關債務是其中一位或所有聯名戶口持有人所引起,每位聯名戶口持有人均須共同及個別負責。

 

10.2身故通知

閣下保証會就任何聯名戶口持有人身故,即時向吾等作書面通知。在聯名戶口當中有人身故的情況下,吾等可據其酌情決定其認為必須合宜或適宜而作出的步驟、要求提供該等文件、保留任何戶口之任何部份及限制任何戶口之交易,以保護其在現行或以後的法律下,在任何稅項、法律責任、罰則或損失方面之權益。

 

10.3繳付稅款或開支

閣下同意因聯名戶口持有人當中有人身故或因動用死者在該戶口中的任何權益之財產,所引致之稅收或其他開支, 應就任何戶口而繳付或向在生者之利益及死者財產之利益徵取。

 

11. 不提供意見

11.1自行判斷

閣下同意吾等(包括董事、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不提供稅務、法律或投資顧問服務,對於任何証券或交易是否適合投資者亦不作任伺意見或建議。閣下同意,在完全獨立並未有依賴吾等的情況下作出閣下自行決定及判斷的指示。

11.2不具提議或建議之數據

當服務讓閣下透過互聯網或其他媒介(包括網上數據)獲取投資研究報告或代理人的其他數據,該些資料之提供並不構成任何賣賣証券之提議、意見或建議。閣下所作之任何投資決定,完全是根據閣下自行評估閣下個人之財務狀況及投資方針後所作出之決定。

11.3不就數據負法律責任

閣下更同意吾等(包括吾等之董事、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不應就任何所提供之資料負上法律責任,不論資料是否因應閣下之要求而提供。

11.4重大利益

在為閣下執行交易時,吾等或吾等之其中一間聯營公司可能於該項交易或相關証券擁有重大利益、存在關繫或安排。尤其,吾等、吾等之代理人或任何吾等之聯營公司可能:

(a)以主事人身份為自己的利益與閣下進行交易;

(b)持有有關交易涉及的証券的倉盤或為有關証券的包銷商、保荐人或以其他身份參與該等証券之交易;

(c)進行期貨合約或期權台約交易,縱使他們持有相反的倉盤;或

(d)將閣下之指令與其他客戶之指令配對。

 

12. 指示

12.1密碼及用戶識別碼
 

吾等將向閣下分配一個號碼、代碼或其他編碼(以下簡稱為「密碼」);讓閣下動用閣下任何之戶口。閣下並須指定一組身份識別號碼、代碼或其他編碼用作透過吾等之服務與吾等往來(以下簡稱為「用戶識別碼」)。

12.2指示方式

閣下應不時透過吾等所提供之服務以電子方式、口頭、電話或傳真或書面形式發出指示.一旦接到該指示後,吾等應根據該指示按其認為合理可行作証券買賣及/或交易或出售、購買或拋售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但只以吾等可酌情決定(但該酌情權不可以不合理的方式行使)是否接受任何購入指示的情況為限。若吾等認為需要的話,吾等可要求閣下提供有關戶口的密碼及用戶識別碼,若閣下未能提供,吾等可拒接受閣下的接示。

12.3使用密碼及用戶識別碼之指示具有效力及約束力

吾等有權奉行第12.2條中所述之方式發出之任何指示及將之視作具有效力,而吾等不會對查究宣稱發出該指示之人士的權限或身份或該指示之真確性,不論當時之情況或指示之性質,即使指示的字詞中有任何誤差、誤解、瞞騙、虛假或不清晰之處。

12.4閣下妥善保管密碼及用戶識別碼之責任

對於密碼及用戶識別碼之使用、安全及保密,以及通過任何用密碼或用戶識別碼開立、持有或動用的戶口進行之任何交易(不論是否經授權),閣下應負所有責任。

12.5通訊設備之故障

閣下同意吾等毋須就通訊設備或不可靠之媒介之傳送中斷或故障而引致之任何指示之傳送、接收或執行之延誤或錯誤或歪曲或不完整負上責任。

12.6指示之有效期

所有指示於發出當日有效。該等指示如未能在有關交易所收市前或相關交易所規定之其他屆滿日期前執行,將自動撤銷。任何於相關交易所交易日收市後收到之指示將延至下一個交易日執行,而本12.6條將據此而適用於該等

12.7指示之改變

閣下可要求取銷或修改閣下之指示’但吾等可酌情決定(但該酌情權不可以不合理的方式行使)拒絕接納該等要求。指示只可干執行前取銷或修改。由於市場指示會即時執行,取銷指示的机會相當罕有。若閣下取銷指示前已全部或部分執行,閣下接受對已執行之交易負上全責,而吾等毋須就此負上法律責任。

12.8執行代理

吾等一般以執行代理人身份執行閣下的指示。但若吾等就任何交易以主事人行事,吾等將於有關每日交易結單中列明。

 

13. 交易上之限制

吾等可隨時按吾等之酌情決定暫時中止、禁制或限制閣下發出指示或取代戶口中証券的能力,而不須向閣下作事先通知。

 

14. 合並、分拆及先考慮指令、部份執行指令及發售新股之申請

14.1合並或分拆指令

閣下授權吾等可隨時酌情決定,代表閣下將閣下的買賣証券或出售、購買或拋售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指示與其他客戶類似的指示合並及/或將其分拆。

14.2不作不利之買賣執行

吾等將確保該合並或分拆將不會引致執行閣下指示之價位較差於閣下執行獨立指示而能取得之價位。若因所持之証券、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視乎所屬情況而定)不足以應付購買指令而進行合並,實際購買之証券、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視乎所屬情況而定)數目將會在經合並的獨立指示間按比例分配。

14.3優先排列最佳買賣執行

閣下認知並同意吾等及/或吾等代理人可隨時為爭取較佳執行價位而優先排列指示。

14.4接受較低款項
 

若特定數量之証券、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視乎所屬情況而定)交易之指示未能全數執行,吾等可酌情決定以較低數量執行証券之交易。在該種情況下,該已執行之部份將對閣下具約束力,而閣下將接受該已執行之部份。

14.5發售新股之申請

閣下可要求吾等代表閣下認購新發行之証券。吾等可能被要求就該項申請作出保証或作出聲明,包括>

(a)吾等獲適當授權代表閣下作出該等申請;

(b)除吾等代閣下提出之申請外,閣下並無為閣下之利益以自己或通過任何其他人士提出其他申請。閣下謹此表明授權吾等向有關交易所或証券發行人提供該項保証或聲明。閣下知悉有關証券之發行人將依賴上述申述,決定是否就吾等代閣下作出之申請作出股份分配。

14.6發售新股票之財務通融

在閣下要求吾等時, 吾等可提供利便認購新發行之股票、或繼續持有(如若適用)該等證券的財務通融(以下簡稱「財務通融」)。吾等在任何時間有淩駕權隨時要求還款。吾等可于任何時間終止財務通融而毋需向閣下發出事先通知。閣下須就財務通融的任何欠款支付按每日欠款金額逐日計算的利息(及因欠繳而須支付的利息),利率及支付方式由吾等不時決定並通知閣下。閣下須就吾等隨時作出之要求清償所有財務通融的本金及利息,但此條項不會妨礙閣下就財務通融向吾等提供的任何抵押文件賦予吾等的權利、權力及補償。閣下一旦使用財務通融,即為承認並接受財務通融之條件及條款。

15. 結算

15.1不履行交付
 

(a)閣下保証不會發出售賣不屬於閣下的証券之指示(即包含賣空行力)。然而,閣下可透過與吾等訂立另一份協議而採用賣空服務。

(b)如吾等按閣下之指示售賣証券,若因閣下未能如時向吾等交付而致使吾等未能交付証券,這樣。按照用任何用法律、法規或法例之條文,吾等獲閣下授權借取、購入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可完成交付所需之証券.

(c) 閣下應承擔吾等因所述理由而蒙受或招致之任何費用、收費、損失、損害或其他任何法律責任,包括吾等因安排任何借貸而招致的補價、費用或收費,並彌償閣下之有關費用、收費、損失、損害或法律責任。

15.2購買之現金補敷
 

(a)購入証券指示一經接收,吾等會在戶口存有的現金結餘指撥出由吾等按酌情決定評估為足夠之款額,以作為購入証券之全數價值及所有交易費用之現金補敷。
 

(b)若戶口中存有之現金結餘不足,吾等並無責任執行或回應該指示或就此事實知會閣下。
 

(c)閣下確認在向吾等發出任何購買証券、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指示前,確保戶日中存有足夠的現金結餘以支付所有購買証券、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連同交易費用,為其獨有之責任。
 

15.3欠繳費用

若閣下欠繳到期並應支付予吾等、吾等之有聯繫實體(定義見証券及期貨條例)或中銀國際集團任何成員包括中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中銀國際証券有限公司)之任何款額,吾等有權毋須事先通知閣下,並可按其酌情權決定轉撥、出售或應用或安排轉撥、出售或應用戶口中之任何証券(包括銷售或變現所得之收益)或結餘,以清償閣下之債務。

 

16. 為閣下持有之現金

(a)任何為閣下持有之現金,除根據適用法律吾等毋須將之存入客戶信託戶口之現金外,將按法律之要求,不時存入吾等在銀行或認可機構開設之客戶信託戶口。吾等為閣下持有之現金(不論是否存於客戶的信託戶口),均會按吾等不時指定之利率及計算基準計息。閣下只會於每月的最後一天方有權收取該月份的利息收入。若干月內的任伺時候終止戶口,閣下仍可按比例獲得利息,但會在該月的最後一日才派發。

(b)閣下可選擇將閣下戶口內的每日收市現金結餘自動投資於經批准投資項目的股份或單位上。若閣下作此選擇,吾等將獲授權,從閣下戶口中扣除有關款項。閣下同意並授權吾等可自動按吾等認為合適的時間及條件將經批準投資項目的股份或單位贖回,用以清償閣下戶口的欠款(即借方結餘)或根據協議就交易進行所需程度的結算。

「收市現金結餘」指任何交易日下午四時閣下戶口內正數的現金結餘(即貸方結餘)。

「經批準投資項目」指閣下不時通知吾等的該等投資產品。

 

17. 交易兌換

有關以閣下戶口中所存之貨幣以外的其它貨幣所進行之任何交易,任何因匯率波動而帶來之利潤或損失,將完全計算入戶口中並由閣下承擔風險,而且將在有關銀行採用之匯率相應地撥入或從戶口中扣除(視屬何情況而定)。

 

18. 費用及支出

閣下須直接或從戶口中支付吾等因閣下使用吾等之服務,而恰當地招致或吾等隨時決定以任何貨幣徵收,不論附帶或是關鍵之所有徵款、稅項、佣金、經紀費或對手方費用、關稅、交易費用、資料牌照費、戶口交流費、戶口維持費及其它維持費、利息、特別權利行政費用、斬倉費用、溢價、罰款、電匯費、保管費、結算費、戶口週轉費、戶口轉換費、貨幣兌換費、稅項、認購費、保險服務費、保險費、外幣兌換虧損、法律開支及所有及任何其它費用及開支,而吾等獲授權從閣下戶口中扣取有關款項。閣下欠付吾等的債項將按照吾等不時通知閣下的利率收取利息,若吾等未有通知閣下,利息將按照香港中國銀行不時訂定的最優惠貸款利率加三厘計算。吾等的佣金及其他收費將不時通知閣下。

 

19. 回佣

吾等有權要求、接受及保留任何因吾等執行買賣產生之回佣、經紀佣金、佣金、費用、利潤、折扣及/或其他由任何人士提供之好處,作為吾等之得益而無需向閣下披露。吾等亦有權酌情決定提供任何利益或好處予交易相關之任何人士。

 

20. 每日交易總結及結單

(a)吾等將一閣下分別就証券交易、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交易發出每日交易總結,撮要列出在任何一日按指示進行的所有交易,該每日交易總結將在有關交易日期後兩個營業日內發出。

(b)若適用法律及法規有此要求,吾等將向閣下發出每個戶口的月結單,以總結有關戶口自上一期結單日期後所進行的交易。有關月結單於有關月份結束後七個營業日內發出。除前述的月結單外,吾等亦會根據不時生效的適用法律、法規及操守準則的要求向閣下發出其他結單。

 

21. 通話之記錄與電子郵件之監察

為保障雙方利益,閣下了解、同意並明確贊同吾等以電子方式記錄閣下與吾等之任何電話對話及閣下使用吾等服務之情況,及監察閣下與吾等之間的電子通訊。

 

22. 通訊接收的推定

22.1通訊方式
 

通訊可以郵寄方式或以電子郵件方式送至閣下之郵寄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或閣下自後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告知吾等之其他地址或聯絡號碼。所有通訊一經如上述方式發出,不論是以郵寄、電子郵件、傳真、電報或發送至閣下最後為人所知之地址等方式發出,均應被視作親自交予閣下本人,不論實際是否被領收。

22.2每日交易總結及結單

閣下有責任於收到有關該等交易或閣下戶口之通知書、確認書、每日交易總結或產口結單時立即進行審閱。

任何通知書、確認書、每日交易總結或結單內的所有交易及其他資料將對閣下具約束力,除非吾等於閣下收到或被視作收到上述文件48小時內收到閣下以書面或電郵形式作出之反對通知。吾等保留決定閣下對有關交易或資料所作出反對之有效性的權利。

在受任何相反的法律或監管規限下,閣下同意每日交易總結或其他確認書或結單均以電子方式記錄及經由電子媒介收取。

 

23. 証券保管

23.1保管方式

就吾等為戶口所保管之任何証券,吾等可酌情:

(a)以閣下或吾等有聯繫實體(定義見証券及期貨條例)之名義登記;或

(b)存放於吾等之銀行或提供安全保管設施之任何其他合適並為適用法律或法規所允許之機構指定戶口內保管。

23.2股息

當吾等收到任何因閣下戶口之証券而產生之任何股息分配或其他利益時,會將之存入閣下之戶口。倘閣下的証券為吾等為客戶所持有之較大量相同証券之一部份,閣下有權按比例享有股息、分配或其他利益。

23.3債券

在設有收到相反指示的情況下,吾等獲授權酌情決定(在費用及支出由閣下支付的情況下):

(a)要求支付及收取與証券有關的所有利息及其他款項或分派(不論屬資本性質或收入性質);

(b)在收到到期日可收到的金額時放棄閣下的証券,或在証券到期日前被要求贖回時放棄閣下的証券:

(c)交換任何與閣下的証券有關的文件(無論該等文件屬中期或臨時或長期性質);

(d)代閣下以擁有權人的身份填寫及遞交任何與証券有關而在收取收入或促使証券售賣時所需的擁有權書。

23.4投票及其他股權

(a)如吾等得悉代閣下持有的証券將有可行使的投票及/或任何權利或特權(包括但不限於換股、供股及任何因收購、回購或股本重組而產生的權利或特權),吾等會在合理情況下盡快通知閣下。閣下於14個工作天內(或視乎情況下按照指定或合適的較短期限)明確地以書面通知吾等,欲行使權利及/或特權,與此同時,閣下戶口有足夠可動用的資金,吾等會依以合理情況下可接受的書面指示替閣下行使權利及/或特權。否則,吾等不會行使有關權利及/或特權。若吾等得悉代閣下持有的証券附有認股權,即使沒有滿意的指示或足夠資金,吾等仍可酌情以吾等認為適合的做法處置認股權。

(b)如吾等得悉吾等代閣下持有証券的公司計劃催收任何尚未繳付的金錢,吾等會在合理情況下盡快通知閣下。倘若閣下已提供相關的資金,並有足夠時間容許吾等加以處理,吾等會根據合理情況下可接受的書面指示替閣下繳付款項。否則,吾等不會代閣下採取任何行動,亦不會負上因未能符合催收而導致的責任。無論如何,如吾等因法律上有責任符合催收而已自動繳付金錢,閣下會依照要求補償吾等。

23.5抵押或借出証券

(a)在未有閣下的事先書面同意或授權前,吾等不得存放任何閣下的証券作為向吾等所作出之任何貸款或墊款的保証,亦不得為任何目的而借出或以其他方式放棄管有任何該等証券。

(b)若閣下授權予吾等抵押、質押、轉讓或設立任何証券權益或借出或其他情況下放棄管有任何証券,該授權應自當日起持續有效12個月,而閣下可按照適用法律,以吾等訂明之形式簽署授權書,以不時進行重訂,該授權亦可按適用法律被視為已獲重訂。閣下可以不少於5個工作天向吾等發出書面通知,隨時撤回授權,以閣下清償所有欠付吾等之欠款為條件。

23.6統一儲存

吾等可酌情將閣下儲存在吾等或由吾等為戶口而購入的証券,特定撥入戶口、或與其他閣下持有的同樣証券作統一安排。凡已統一安排的有關証券有累算股息或其他分派或利益、或不論在何種情況下蒙受損失(包括因可交付之証券數目或數額減少而引起),則應將應支付給閣下的款項記人戶口之貸方,或按應屬戶口之有關証券的數量或數額所佔的比例,將虧損從戶回扣除,視情況而定。

 

24. 結清債項及費用

在任何時候閣下須

(a)支付任何在本協議下欠付吾等之款項;

(b)在吾等作出要求下,支付任何戶口引起或有關之欠付吾等之全部債項。
 

(c)支付每個戶口中因整個或部份平倉而引起或有關之任何餘下為欠付之債項;及

(d)徵收上述款項時引起之合理的費用及開支,包括吾等以全部彌償標準計算之法律費用。
 

 

25. 留置權及對銷

25.1就閣下責任作留置

對於在任何時間因任何目的透過閣下的戶口由吾等代表閣下,由吾等或代理人持有及控制之所有証券及其他資產,吾等均有留置權,該等証券及其他資產全部均應由吾等持有,作為間下全面履行及清付跟本協議有關閣下欠付吾等之債務及債項之持續保証。

25.2挪撥証券

在執行吾等的留置權時,吾等有權決定出售何種証券及資產,結清何種合約,並有權將銷售或變現所得之收益扣除開支後,用作清償閣下欠付吾等之債項及債務。

25.3對銷

吾等亦有權隨時毋須通知閣下,將閣下任何戶口中的現金結餘結合或合並及為清償閣下欠付吾等的債項及債務而對銷、扣除、扣起及或轉賬任何款項。

25.4處置

閣下同意吾等可處置或安排處置閣下擁有的証券以清償閣欠付吾等、吾等之有聯繫實體(定義見証券及期貨條例)或中銀國際集團任何成員包括中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債務。

 

26. 信貸費用及信貸調查
 

26.1借方結餘之利息
 

閣下之產日記錄的每月借方結餘或已經調整的結餘,須依吾等按其慣例指定及香港法律許可的利率計算利息。閣下須明白,每一利息期結束時記錄在閣下的戶口之應付利息,除已經清償外,將自動加入下一利息期開始時之結餘。

26.2交換資料

吾等可與他人交換閣下的信貸資料,但只作驗証身份之用。吾等可向任何閣下因本協議而開設及維持的結算戶口的金融機構及任何其他由閣下指定為諮詢人的人士及機構獲取閣下的信貸資料及個人資料。

26.3授權吾等獲取及提供閣下之信貸資料

閣下授權該等機構及人士向吾等提供所須信貸資料或個人資料。現通知閣下,若閣下不履行在本協議下之責任,吾等可以向信貸調查機構提供反映閣下不良信用的任何紀錄。吾等可以要求有關閣下之信貸報告,且在閣下請求下,注明提供該報告之信貸調查機構的名稱及地址。若吾等延伸、更新或續發閣下的信貸,閣下同意吾等可以毋須通知閣下而獲取新的信貸報告。閣下明白吾等可能將閣下的資料提供給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以及在閣下欠帳時,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閣下有權獲告知那些資料通常會作上述披露,以及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及改正資料要求。

 

27. 保證金信貸及保證金規定

在閣下提出請求時,吾等可酌情決定向閣下提供用以購買証券的保証金信貸(以下簡稱為「保証金信貸」),保証金信貸必須受在本協議中及在本協議之有關附件中列出之條款所限制。該等條款只於吾等向閣下提供任何保証金信貸的情況下適用。

 

28. 資料不具任何保証

28.1使用數據之風險由閣下承擔

對於使用透過吾等服務提供之數據及資料及任何供閣下用以使用青等服務之電腦軟件,閣下明確表示同意獨自承擔所有風險。吾等或任何吾等董事、高級人員及僱員、代理人及該軟件之持牌人及擁有人,包括任何發布數據或資料之人士(統稱為「發布數據者」),均不保証他們所提供的服務會不中斷或必然正確無誤。對於使用吾等及吾等服務之結果,或對於透過吾等所提供的數據及資料或交易之及時性、先後次序、準確性、完整性、可信度,或該等資訊、服務或交易之內容,或有關用來使用吾等服務而提供的任何電腦軟件,上述人土亦不作任何保証。

28.2「現有狀況」基準

透過吾等服務提供之資料及資訊均以「現有狀況」、「既有狀況」基準而提供,除了根據對本協議適用的法律規定而隱含的,及不能免除、限制或修改的保証外,吾等的服務不附帶其他任何性質的保証(不論屬明示或隱含〕,包括就服務的可商售性或對任何特定目的是否適合的保証。

28.3無法律責任

在下列情況下,任何發布數據者均毋須對閣下或其他人士負任何責任:

(a)(i)任何數據、資料或訊息或(ii)任何數據、資料或訊息之傳送或送遞有任何不準確、錯誤、延遲或遺漏;或

(b)因下列情況所引起之任何損失或損害:因發布數據者之疏忽或遺漏,或因「不可抗力事故」(如:水災、惡劣气 候、地震或其他天災、火災、戰爭、叛亂、騷動、勞工、紛爭、意外、政府決策、停電、設備、電腦軟件或通訊線路失靈或故障等),或任伺發布數據者合理控制范圍外之原因造成之(i)任何在上述(a)條所指的不準確、錯誤、延遲或遺漏;(ii)沒有履行責任;或(iii)任何數據、資料或訊息中斷。
 

 

29. 資料保護

29.1同意個人資料之處置吾等有權收集、使用、移轉(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儲存、處理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有關閣下之個人資料及數據,包括姓名及地址(以下簡稱為「個人資料」)以方便管理及依本協議提供服務。若閣下為有限公司,閣下的人員在代閣下簽定有關戶口申請表時亦同意本第29段同時適用於他們,因此,所有對“閣下” 的提述將被視為包括該等人員。

29.2個人資料之使用
 

在下列情況下個人資料可在吾等、代理人及其各自有關及附屬之公司在香港境內或境外間轉移及使用:

(a)因提供維持及管理所提供之服務:及

(b)評估閣下的潛在財務需求、進行市場研究及向閣下推廣其他服務及產品。

在本協議終止後,吾等可按任何適用法律及規定繼續如上述使用個人資料。

「集團公司」指中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之任何附屬公司或聯繫公司。

閣下同意遵從吾等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款通告的條款,該通告載有吾等有關個人資料的收集及使用的政策及實務詳情,該通告可在吾等網站上閱讀或向吾等索取。

29.3向當局及其他人士披露

閣下並授權吾等在任伺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法律、規定、法院命令或任伺政府或監管机關或交易所需要時,將任何個人資料向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政府或監管机關或交易所披露及轉移。

29.4提供及更改個人資料

閣下可在隨時依據任何適用之法律及規定,要求吾等為閣下提供個人資料之副本或更正任何不準確的個人資料。

索取個人資料或更正個人資料或索取有關政策及實務及所持個人資料種類之詳情或停止使用閣下之個人資料作直接市場推廣用途之要求,應寄交:

香港中環花園道1號

中銀大廈26樓

中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資料保安主任

電話:(852) 2230-8888

傳真:(852) 2147-9059

如對閣下之個人或戶口資料有任何疑問,請聯絡吾等之資料

 

30. 使用服務之限制

閣下有權使用吾等網絡所提供之資料,但只限用於閣下本人及非商業用途,且閣下不得將取得該等資料之途徑轉售他人,或將該等資料複制出售。閣下不得將自吾等網頁列印出來之資料上之版權所有或其他知識產權之標示刪去。

 

31.終止服務

31.1停止服務

在下列情況下,吾等可毋須事前通知停止客戶使用吾等之服務:

(a)吾等酌情決定暫時或永久中斷此項服務﹔

(b)閣下違反本協議條款;

(c)在經過吾等認為適合的時間後,閣下的戶口沒有交易活動及/或未持有任何資產;或

(d)閣下的戶口成為不活躍戶口。

如閣下向吾等申請,並根據吾等制定的條款提供閣下之資料,閣下可重新啟動戶口。

31.2終止戶口

(a)若閣下違反或沒有遵守本協議任何條款或當賬戶成為不活躍戶口,吾等可在毋須事前通知閣下的情況下,終止閣下一個或以上之戶口。

(b)吾等可向閣下發出不少於三個工作天事先書面通知,隨時終止戶口。

(c)在償清及解除閣下對吾等的債項、負債或其他債務責任之情況下,閣下可向吾等發出不少於三個工作天事先書面通知,隨時終止戶口。

(d)終止戶口或停止任何服務不會影響任何一方先前因此而產生的權

31.3產生權利

任何在終止前訂立之交易或任何一方在終止前取得之權利、權力。職責及責任,均不應因任何服務成本協議之終止而受影響或妨礙。

31.4終止之後果
 

協議一經終止

(a)閣下須即時繳付到期並欠付之任何款額;

(b)閣下須在終止當日起10個工作天內提取戶口內之所有現金或證券結餘,否則吾等可代表閣下及於吾等毋須負責任何損失或後果的情況下在市場上或以吾等合埋地決定的方式及時間出售或處置售閣下之證券,並將相當於淨售賣得益及閣下戶口之現金結餘以支票或匯款形式寄給閣下最後為吾等所知的地址,有關風險則由閣下承擔;及

(c)在終止當日起10個工作天內拋售所有尚未行使的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否則吾等可將之拋售並向閣下交還數額相當於閣下戶口結餘的支票或將該結餘匯給閣下。
 

 

32. 責任、免責及全數彌償

32.1閣下對使用戶口之責任
 

閣下同意就以下情況承擔全部風險及責任

(a)監察及使用閣下之戶口,包括在第32.2段中列出之事項;

(b)使用及存儲任何資料,包括閣下之密碼、客戶識別碼、投資組合資料、交易活動、戶口結餘及任何其他在閣下之個人電腦中既有之資料或指示;

(c)提供及維持所需用以存取及使用吾等服務之通訊設備(包括個人電腦及數據處理器)及電話或替代服務,及所有因閣下使用吾等之網絡而引至之通訊服務費用及收費;及

(d)由任何政府禁制、交易規則、証券交易暫停、戰爭、罷工、設備、電腦軟件或通訊線路故障或失靈、未經授權之存取、盜竊及其他在吾等合理控制以外之事故所直接或間接所招致之損失或損害。

 

32.2倘若閣下發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閣下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吾等:

(a)密碼、客戶識別碼及或戶口號碼有任何遺失、被盜取或遭人未經授權使用;

(b)閣下未能收到吾等發出表示已接獲及或執行指示的通知;

(c)閣下未能收到確認任何交易的正確書面確認通知;

(d)閣下收到吾等就已一指示或交易發出之確認通知,但閣下並未發出或授權發出該指示或交易;或

(e)戶口結餘、証券交易或交易紀錄的資料有誤。

吾等在實際收到閣下傳送之指示前,不應被視為已經收到有關指示。

 

32.3吾等卸棄法律責任
 

(a)不論任何情況包括任何疏忽,對於使用或未能使用戶日及吾等服務,或因違背任何保証,因而引起之任何直接、間接、附帶、特殊或衍生之損失或損害,吾等(包括,就32.3,32.4及32.5段所指,代理人及其與吾等各自之董事、高級人員及僱員,或任何其他涉及創立、作業或運作吾等服務或管理吾等之人士)均不負任何責任。
 

 

(b)此項免責條款須在法例所容許之范圍內方適用。在此情況下,因吾等之該作為或不作為所帶來吾等之法律責任, 應依據適用之法律或規例就有關交易規定之交易日至結算日期間該交易應獲得之利益為限。

 

32.4對吾等之保障

閣下須就吾等因下列情況引致之任何及所有損失、損害、費用、收費及任何性質之開支在被要求下向吾等作出彌償:

(a)閣下未能或延遲履行就本協議或向閣下提供之保証金信貸之責任下,包括強制執行或保留吾等跟本協議有關之權利。

(b)吾等按本協議履行其任何責任或執行其權利或酌情決定權。

32.5接受傳真之彌償
 

不論以上條款有任何其他規定,鑒於吾等同意接受閣下根據第12.2條許可下不時以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向吾等發出指示,閣下同意就吾等因接受以上所述之指示中有錯漏或掛失或因該指示並非由吾等正式授權發出而引致之申索、損失、賠償、開支、費用(包括彌償所有法律費用)及責任,而向吾等作出彌償。每項彌償(即第32.4及32.5所述)須成為吾等與閣下所簽訂之任何協議(包括本協議)之獨立及各別的彌償。

 

33. 轉讓

本協議惠及吾等之繼承人及受讓人(不論是經由合並、購並或其他方式產生),且吾等可以將吾等於本協議的權利或義務或閣下的戶口轉讓予吾等認為合適的人士而毋需通知閣下,此外,本協議對於閣下及閣下之後嗣、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及受讓人亦具有約束力。

 

34. 可分割性

倘若木協議之任何條文或條款被任何法院、監管機構或團體判定為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則該項判定應只適用於該條文或條款。其餘條文及條款之有效性將不會因此受到影響,而本協議應繼續執行,猶如該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之條文或條款並未載於本協議內一樣。

 

35. 規管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本協議及其執行均受香港法律管轄。本協議雙方均接受香港法院之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36.客戶身份

36.1協議香港監管機構

吾等須在香港証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統稱「香港監管機構」)要求後兩個工作天內向他們提供吾等正代客處理的交易最終涉及的人士以及發出該項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詳情。在特殊市場情況下,有關詳情可能要在作出要求後不久便提供。閣下也可直接向香港監管機構如下述提供所須詳情。

36.2

由閣下披露受益人身份若閣下代表客戶或其他實質擁有人(以下簡稱為「受益人」)進行交易,不論是否獲受益人全權委託交易,及是否以代理人身份抑或以主事人身份與受益人進行對盤交易,閣下同意就吾等接獲香港監管機構查詢的交易而言,閣下須按吾等之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向香港監管機構提供他們要求的有關交易涉及的受益人(或在一對背形式的主事人對主事人交易中,與閣下交易的人士)、該項交易的最終受益人及或發起有關交易的人士的身份詳情。
 

36.3閣下就受益人為中介人而須作之安排

若閣下知悉任何受益人是以作為其本身客戶的中介人的身份進行交易,但閣下並不知道有關交易所涉及受益人本身客戶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閣下確認:

(a)閣下須與該受益人作出安排,讓閣下可按要求立即向該受益人取得上述的資料,及促使取得有關資料;及

(b)閣下將按吾等就有關交易提出的要求,立即要求發出交易指示的受益人提供所須身份詳情,及在收到有關詳情後立即呈交予香港監管機構,或促使呈交該等詳情予香港監管機構。
 

36.4受益人放棄權利
 

閣下確認閣下並未受任何法律規定阻止閣下遵守此條,或如閣下受該等法律限制,則閣下或受益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已經放棄該等法律的保障或已經書面同意遵守此條。閣下亦確認閣下根據此條的責任即使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37. 風險披露聲明

37.1適用於所有証券的一般風險披露聲明

証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証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証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37.2有關創業板市場的風險披露聲明

(a)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b)閣下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c)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d)假如閣下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37.3保証金買賣的風險披露聲明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极大。閣下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閣下存放於有關交易商或証券保証金融資人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買賣指示,例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無法執行。閣下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証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閣下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証金款額或利息,閣下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閣下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閣下將要為閣下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閣下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閣下。

37.4網上交易的風險披露聲明

吾等應採取所有合理及買際可行的措施,以保障經互聯網傳送資料及彼此通訊之安全性。然而,閣下承認由於互聯網的開放特性。吾等無法給予完全安全的保証並且任何在網上之交易會因互聯網之交通或不正確之數據傳送而受干擾、傳輸抵制及延遲傳輸影響,對於使用此類傳送及通訊方式之風險須由閣下承擔。閣下進一步承認經互聯網傳送資訊、指示及通訊會有時間上的阻延。

37.5保管、質押、存放或借貸証券的風險披露聲明

(a)向吾等提供授權書,容許吾等按照某份証券借貸協議書使用閣下的証券或証券抵押品、將閣下的証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閣下的証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b)假如閣下的証券或証券抵押品是由吾等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閣下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閣下是專業投資者,閣下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個月。若閣下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

(c)此外,假如吾等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14日向閣下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己續期的提示,而間下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閣下的授權將會在沒有閣下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己續期。

(d)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閣下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吾等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閣下提供保証金貸款或獲準將閣下的証券或証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有關持牌人或注冊人應向閣下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e)倘若閣下簽署授權書,而閣下的証券或証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閣下的証券或証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吾等根據閣下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閣下的証券或証券抵押品須對閣下負責,但吾等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閣下損失閣下的証券或証券抵押品。

(f)大多數持牌人或注冊人均提供不涉及証券借貸的現金戶口。假如閣下毋需使用保証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証券或証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戶口。

37.6無線通訊媒介

(a)向吾等須採取所有合理可行步驟,以保障閣下與吾等透過無線通訊媒介(例如WAP手提電話)存送的資料和通訊的安全。然而,閣下知悉並同意絕對保安是無法保証的,而且由於無線通訊媒介的開放性質,任何透過該媒介進行的傳送均有可能因無線通訊媒介的流量或不正確資料傳送而受到被干擾、保安失效、傳送受阻或延遲的影響,閣下須自行承擔採用該種傳送或通訊方式的風險。閣下亦知悉及同意透過無線通訊媒介傳送資料、指示及通訊可能會出現時差,閣下將須承擔與此有關的所有風險。
 

(b)吾等對無線通訊媒介採用128位元加密技術。若閣下是手提電話使用者,在進入吾等的網站時,須啟動手机的128位元加密功能。若閣下在發出指令或享用服務時,未有啟動128位元加密功能或閣下的手机未能支援此項功能,吾等將不會對任何因此而引致或與此有關的損失負責。

37.7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証券交易所証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一美國証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証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閣下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証券之前,應先咨詢交易商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閣下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証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証券類別加以監管。

37.8上市及場外交易衍生產品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高息票據/股票掛鉤票據及認股權証,統稱「衍生產品」)

閣下了解並同意:

(a)衍生產品通常涉及高度摃杆作用,因此掛鉤証券之價格出現相對輕微的波動會導致衍生產品價格出現不成比例之大幅波動。衍生產品的價值並不穩定,相反卻隨市場多種因素(包括經濟及/或政治環境變化)波動。因此,衍生產品之價格可能相當反覆;

(b)除非閣下已準備承受損失投資金額,加上佣金及其他交易費用,否則不應買入衍生產品;

(c)當衍生產品未獲行使,而若其掛鉤証券暫停在香港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相關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將如其掛鉤証 券,於類似期間暫停買賣;

(d)衍生產品的流通量無法預計。衍生產品掛牌不一定會導致流通量比不掛牌高;

(e)若市價己触發換股價,閣下須接受相關的証券(即「正股」)

(f)發行商的實質或預計信用狀況改變,亦可導致衍生產品的價值改變;

(g)若有証券拆細、派發紅股或其他引致正股發行數量改變的不可預見的事件,合約的另一方可有酌情權而調整有關條款,以反映市場的新情況。這可能涉及撤消台約。當有調整時,閣下將獲通知;

(h)衍生產品的流通量有限。因市場無法評估產品的價值、厘定價格或衡量風險,閣下或會難以套現或以滿意價錢套現;

(i)衍生產品附有期權,交易風險甚高,可導致相當大的損失。投資者買賣衍生產品前,應認識期權市場及有相關經驗。閣下應考慮衍生產品的買賣是否適合 閣下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

(j)根據當時市場的條款和細則,產品可能在到期日前被提早終止台約;

(k)衍生產品之價值,可能因評級機構(如Moody’s Investors Inc.或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調低評級而下降;

(l)發行人可就衍生產品之初級及次級市場與經紀及/或其任何聯繫公司訂立折扣、佣金或收費安排。

閣下亦了解並同意:

(a)閣下自行處理閣下之戶口,而閣下因應本身之情況在買賣衍生產品前作出獨立決定;及

(b)吾等提供之任何資料及/或吾等或吾等之職員就衍生產品或任何其他產品之條款及細則作出之解釋,不應等同於購買衍生產品或任何其他產品之投資意見

37.9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臉
 

假如閣下向吾等提供授權書,允許他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閣下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閣下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异或錯誤。

37.10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持牌人或注冊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証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38. 買賣衍生產品之確認聲明

38.1居留地

閣下聲明閣下及/或任何向吾等購買及/或透過戶口處理之衍生產品或其他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股票高息票據)(「該產品」)的實益擁有人(各人均是「該產品的持有人」)概不是:

(a)任何美國人土(根據已修改之1933年美國証券法(「証券法」)內第S條例之詞匯釋義),或任何於美國境內的人士(根據証券法內第S條例之詞匯釋義);
 

(b)英國境內任何人士;

(c)日本居民;或

(d)任何受限制買賣該產品的其他人土。

閣下須以書面即時通知吾等有關該產品持有人地位之任何改變。除非吾等收到有關任何更改之書面通知.否則吾等可完全信賴閣下在此所給子之聲明及確認作一切用途。

 

39. 中英文版本之抵觸

在本協議之條文之中英文版本有抵觸時,則以英文版本為準。

 

40. 中銀國際証券客戶之確認

(a)若閣下為中銀國際証券有限公司的戶口持有人,閣下確認及同意,若吾等之失誤而導致閣下因而蒙受損失,根據証券及期貨條例成立之賠償基金的責任將限於基金所提供之限度。
 

(b)若客戶將証券存於吾等,或根據協議買人証券並於香港以外持有,閣下便不能享有香港法例給予該等証券的同等保障,以及不能享有如同在香港持有該等証券的相同權利。

(c)閣下確認己閱讀並接受本協議之條款(包括風險披露聲明及有關衍生產品的確認聲明),而本協議之條款亦已經以閣下所理解之語言向閣下解釋。閣下亦確認已獲邀請閱讀風險披露聲明、提出問題及徵求獨立意見(如閣下有此意愿),而閣下完全明白所涉及的風險及準備接受該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