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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私隐)条款(简称「条款」)之通告

1. 本通知的目的

本通知为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规定而作出。吾等的政策是遵循香港法例之资料保护和私隐保护条文资料以收集、备存和使用个人资料,本通知的目的是通知阁下有关吾等的资料私隐政策。本通知适用于阁下,并包括任何公司申请人/客户或其他类似资料当事人的借款人、担保人、第三方抵押提供者、存款人、董事、股东、高级人员和管理人员。本通知的任何内容并无限制私隐条例所赋予阁下的权利。

2. 吾等的政策声明

吾等在个人资料收集和使用原则是:

(a)纯粹为提供金融服务(包括日常服务的运作)或相关产品而向阁下收集个人资料;

(b)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个人资料的准确性、备存时间不超过所需或在根据内部保留期限于到期时予以销毁;

(c)个人资料将不会用于收集该资料时的原定用途或与此直接有关的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

(d)个人资料将受到保护,以防止个人资料在未获授权下或意外地被取用、处理或删除;个人资料会在互联网上经客户电脑内的 「cookies」收集。「cookies」是当阁下浏览网页时,由网页传送至及存储在阁下电脑的一种细小电脑文字档案。「cookies」容许吾等在阁下再次登入吾等所设之网页时能识别阁下的电脑。吾等经阁下电脑内「cookies」收集之资料将专用予阁下的电脑并包括(但不限于) 互联网协议(IP)地址及阁下登入吾等网页的日期及时间。当阁下浏览吾等所设之网页及吾等提供的网上交易平台时,吾等可以检索储存在「cookies」内的数据。阁下可改变浏览器的设定,在浏览器接收「cookies」时向阁下发出通知或拒绝接收「cookies」。惟阁下须注意若阁下拒绝接收「cookies」则可能再不可继续使用到吾等网页的所有功能。本款只涵盖吾等所设网页及网上交易平台对使用「cookies」之部分,并未包括其它向吾等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其或会使用吾等所设之网页及网上交易平台上所存之「cookies」。

(e)阁下有权查阅和改正吾等所掌握有关阁下的个人资料,吾等将依据私隐条例处理阁下查阅和修正个人资料的请求;及

(f)在阁下的个人资料首次被用于直接促销时,阁下可选择不接收日后的任何促销信息或材料。

除非和阁下另以书面约定,否则上述原则一律适用。

阁下的个人资料属机密信息,将会在程序上加以控制以保障该等个人资料。个人资料仅在《客户协议》或私隐条例规定允许披露时,或适用法律法规强制要求进行披露时,或根据法院命令进行披露时,方可披露。但阁下的个人资料或会转交至为集团公司提供与其业务运作有关服务的第三方。

3. 定义

除本文另有定义外,本附录一中的词汇含义和《客户协议》中词汇的含义相同。

“代理人”是指吾等在维系账户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吾等可不时聘用与吾等所从事的业务运作有关的行政、电子通讯、电脑、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他服务的所有代理商、联营公司、关联公司、代名人、经销商、经纪人、对手方、承包商、第三方供应商、托管人、资讯服务提供者、交易设施提供商及其他金融产品提供商(包括其各自的代表)(不论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私隐条例”是指《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及

“个人资料”是指与阁下有关的个人資料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阁下的姓名和地址、就业详情、财产或其他资产详情、有关信用状况的資料、在业务运作过程中获得的資料以及公共领域内的任何其他資料。

4.收集資料的目的

(a)为根据《客户协议》对账户进行管理及服务,吾等获授权不时收集、使用、移交(根据私隐条例规定,在香港境内或境外)、保存、处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包括个人资料在内的与阁下有关的个人資料和数据;

(b)阁下有必要不时向吾等提供有关于开立或延续账户、建立或延续信用额度、或提供账户和服务及/或其他金融服务的个人资料;

(c)如阁下无法提供任何个人资料,吾等则可能无法开立或延续账户、建立或延续信用额度、或提供账户和服务及/或其他金融服务;及

(d)在正常的业务关系过程中: 例如,当阁下提供资金、申请信贷或当吾等从信用征询机构获取资料时,亦会向阁下收集个人资料。

5. 收集資料的用途

个人资料或会用于下列用途:

(i)账户及服务、向阁下提供的信贷融通及/或其他金融服务及其日常运作(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和管理);

(ii)信用核查(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客户信贷及定期的信用审查);

(iii)将阁下的資料与任何其他資料进行比较,并将比较结果用于可能有利于或不利于阁下的行动;

(iv)协助其他金融机构作信用核查和催收债务;

(v)确认阁下维持良好的信誉;

(vi)评估阁下的潜在财务需求,进行市场调查,经阁下明确同意后,对其他金融、保险、电信服务或产品进行直销活动,这些活动可能会也可能不会与阁下的账户、服务及/或其他金融服务直接相关,并可能由吾等、吾等的任何集团公司或经过仔细挑选的其他保险、金融服务或电信服务提供商处理;

(vii)厘定吾等与阁下之间的债务金额;

(viii)向阁下及为阁下之债务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ix)内部资料处理、编制内部统计报告、销售收入报告和回佣/非金钱利益安排的分析及其他报告;

(x)在任何法院或主管当局展开、抗辩或在其他方面参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或研讯;

(xi)使吾等的实际或拟定受让人、或吾等针对阁下所享有的权利参与者或附属参与者能够评估作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之对象的交易;

(xii)促使吾等遵守反洗黑钱的义务;

(xiii)确保个人资料的持续准确和适宜;

(xiv)根据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规例、守则或指引的要求作出披露,并使吾等履行其对监管当局或其他机构的义务;及

(xv)阁下可能不时同意的任何其他用途。

6. 个人资料的披露和请求

(a)吾等将为吾等所持有阁下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并在程序上加以控制以保障这些个人资料。然而,吾等或会向下述各方提供个人资料以用于第5条所订明的用途:

(i)任何集团公司及其各自相关及关联公司(根据私隐条例的规定,在香港境内或境外);

(ii)任何向吾等提供与吾等业务运作有关的行政、电讯、电脑、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他服务的代理商、承包商或第三方供应商;

(iii)和阁下已经或将会有交易往来的任何金融机构;

(iv)信用征询机构(“CRA”)以及在违约情况下,披露给债务催收机构(“DCA”);

(v)任何人士、监管机构或其他当局,而吾等有义务或有责任根据对吾等或其任何集团公司具有约束力的任何相关法律、法规、守则或指引向该等任何人士、监管机构或其他当局作出披露;

(vi)仔细挑选的保险、金融服务和电信服务提供商;

(vii)吾等的实际或拟定受让人,或吾等针对阁下所享有的权利的参与者或附属参与者或承让人;及

(viii)为阁下的债务提供或拟提供担保的任何人士。

吾等可向上述任何一方或所有各方披露个人资料。如接收方的营业地在香港以外,或如这些资料一经披露将被该接收人全部或部分地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则这些披露将只能按照私隐条例的规定而作出。

(b)阁下同意,吾等可随时向银行、金融机构和信用机构进行信贷征询,以便核实及确认阁下提供的资料。

(c)根据私隐条例的条文以及依据私隐条例批准和颁布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守则》”),任何个人均有权:

(i)查核吾等是否持有与该等人有关的个人资料,并查阅该等个人资料;

(ii)查核吾等持有该等人的个人资料;

(iii)要求吾等改正有关该等人的不准确个人资料;

(iv)查明吾等有关資料私隐的政策和实务,及获告知吾等所持有的个人資料的种类;及

(v)就个人信贷而言,(A) 要求被告知哪些资料通常会向CRA或DCA作出披露;(B) 获提供进一步资料,藉以向有关CRA或DCA提出查阅和改正要求;及(C) 如在过往五(5)年内并无拖欠还款超过六十(60)天,则在全数清还欠账后结束账户时,指示吾等要求CRA删除有关的个人资料,惟是项指示须于结束账户后五(5)年内发出。

如需查阅或改正个人资料,或索取有关政策和实务以及持有何种个人资料的详情,请将该要求致予资料保护主任: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

中银大厦20楼

电话:(852) 3988 6000

传真:(852) 2147 9059

如果阁下对个人或账户资料有任何疑问,应联络資料保护主任。吾等保留权利就受理任何个人资料查询请求收取合理费用。

7. 个人信贷资料

根据《守则》的规定,吾等透过CRA或DCA共享和使用阁下的信贷资料采取的政策如下:

(a)吾等可以将阁下的个人信贷资料提供给CRA,或在拖欠付款时,提供给DCA。

(b)阁下有权:

(i)要求获悉哪些资料会经常向CRA或DCA作披露;

(ii)获提供进一步資料,藉以向有关的CRA或DCA(视情况而定)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的请求;

(iii)如在过往五(5)年内并无拖欠还款超过六十(60)天,则在全数清还欠账后结束账户时,指示吾等要求相关CRA删除有关的个人资料,惟是项指示须于结束账户后五(5)年内发出。如果个人有任何拖欠付款记录,该个人有责任让相关CRA保留其个人信贷资料,直至拖欠款项最终结算日之后五(5)年或吾等被告知其破产债务已经解除之后五(5)年,以较早者为准。

(c)在考虑个人信贷申请时,吾等可向CRA索取阁下的个人信贷报告以供参考。如阁下有意查阅这类信贷报告,吾等将会告之阁下有关CRA的联系资料。

(d)审核现有授予客户的个人信贷的过程中,吾等可能会查阅CRA的信用报告以决定下列事项:

(i)增加信贷金额;或

(ii)限制信贷(包括取消信贷或减少信贷金额);或

(iii)该个人实施或执行债务偿还安排。

(e)当聘用DCA收集违约者的资料时,会向DCA提供下列资料:

(i)足以辨认或寻找该人的资料,包括地址和联络资料;

(ii)信贷的性质;及

(iii)追收金额,以及可收回的任何物品的详情。

8. 配对

吾等利用电脑程式自动配对资料库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破产资料库、关联方资料库、CRA资料库和政府机构资料库。在某些情况下,这些配对程序的结果或会导致吾等采取不利行动。阁下同意吾等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执行配对程序。

吾等将不会因配对程序(不论是部分还是全部)而致采取对个人不利的行动,除非:

(i)吾等已经向该个人发出书面通知,指明吾等拟采取的不利行动及理由,并告知该个人在收到该通知之后有七(7)天时间提出不应当采取不利行动的理由;及

(ii)直至上述七天期限届满后,

除非不采取不利行动将会妨碍对任何犯罪或犯罪可能的调查。

9. 核数确认

阁下同意,当核数师向吾等进行核数确认时,吾等获授权提供(或经吾等酌情决定拒绝提供)核数师要求提供的资料、确认或参考,但并不因此对阁下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核数师)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10.主导语言

如英文版本与中文版本有任何差歧时,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