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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款(簡稱「條款」)之通告

1. 本通知的目的

本通知為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規定而作出。吾等的政策是遵循香港法例之資料保護和私隱保護條文資料以收集、備存和使用個人資料,本通知的目的是通知閣下有關吾等的資料私隱政策。本通知適用於閣下,並包括任何公司申請人/客戶或其他類似資料當事人的借款人、擔保人、第三方抵押提供者、存款人、董事、股東、高級人員和管理人員。本通知的任何內容並無限製私隱條例所賦予閣下的權利。

2. 吾等的政策聲明

吾等在個人資料收集和使用原則是:

(a)純粹為提供金融服務(包括日常服務的運作)或相關產品而向閣下收集個人資料;

(b)采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備存時間不超過所需或在根據內部保留期限於到期時予以銷毀;

(c)個人資料將不會用於收集該資料時的原定用途或與此直接有關的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

(d)個人資料將受到保護,以防止個人資料在未獲授權下或意外地被取用、處理或刪除;個人資料會在互聯網上經客戶電腦內的 「cookies」收集。「cookies」是當閣下瀏覽網頁時,由網頁傳送至及存儲在閣下電腦的一種細小電腦文字檔案。「cookies」容許吾等在閣下再次登入吾等所設之網頁時能識彆閣下的電腦。吾等經閣下電腦內「cookies」收集之資料將專用予閣下的電腦並包括(但不限於) 互聯網協議(IP)地址及閣下登入吾等網頁的日期及時間。當閣下瀏覽吾等所設之網頁及吾等提供的網上交易平台時,吾等可以檢索儲存在「cookies」內的數據。閣下可改變瀏覽器的設定,在瀏覽器接收「cookies」時向閣下發出通知或拒絕接收「cookies」。惟閣下須注意若閣下拒絕接收「cookies」則可能再不可繼續使用到吾等網頁的所有功能。本款隻涵蓋吾等所設網頁及網上交易平台對使用「cookies」之部分,並未包括其它向吾等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其或會使用吾等所設之網頁及網上交易平台上所存之「cookies」。

(e)閣下有權查閱和改正吾等所掌握有關閣下的個人資料,吾等將依據私隱條例處理閣下查閱和修正個人資料的請求;及

(f)在閣下的個人資料首次被用於直接促銷時,閣下可選擇不接收日後的任何促銷信息或材料。

除非和閣下另以書麵約定,否則上述原則一律適用。

閣下的個人資料屬機密信息,將會在程序上加以控製以保障該等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僅在《客戶協議》或私隱條例規定允許披露時,或適用法律法規強製要求進行披露時,或根據法院命令進行披露時,方可披露。但閣下的個人資料或會轉交至為集團公司提供與其業務運作有關服務的第三方。

3. 定義除本文另有定義外,本附錄一中的詞匯含義和《客戶協議》中詞匯的含義相同。

“代理人”是指吾等在維繫賬戶或提供服務過程中,吾等可不時聘用與吾等所從事的業務運作有關的行政、電子通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服務的所有代理商、聯營公司、關聯公司、代名人、經銷商、經紀人、對手方、承包商、第三方供應商、托管人、資訊服務提供者、交易設施提供商及其他金融産品提供商(包括其各自的代表)(不論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私隱條例”是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及

“個人資料”是指與閣下有關的個人資料和數據,包括但不限於,閣下的姓名和地址、就業詳情、財産或其他資産詳情、有關信用狀况的資料、在業務運作過程中獲得的資料以及公共領域內的任何其他資料。

4. 收集資料的目的

(a)爲根據《客戶協議》對賬戶進行管理及服務,吾等獲授權不時收集、使用、移交(根據私隱條例規定,在香港境內或境外)、保存、處理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包括個人資料在內的與閣下有關的個人資料和數據;

(b)閣下有必要不時向吾等提供有關於開立或延續賬戶、建立或延續信用額度、或提供賬戶和服務及/或其他金融服務的個人資料;

(c)如閣下無法提供任何個人資料,吾等則可能無法開立或延續賬戶、建立或延續信用額度、或提供賬戶和服務及/或其他金融服務;及

(d)在正常的業務關係過程中: 例如,當閣下提供資金、申請信貸或當吾等從信用徵詢機構獲取資料時,亦會向閣下收集個人資料。

5. 收集資料的用途

個人資料或會用於下列用途:

(i)賬戶及服務、向閣下提供的信貸融通及/或其他金融服務及其日常運作(包括但不限於維護和管理);

(ii)信用核查(包括但不限於,申請客戶信貸及定期的信用審查);

(iii)將閣下的資料與任何其他資料進行比較,幷將比較結果用於可能有利於或不利於閣下的行動;

(iv)協助其他金融機構作信用核查和催收債務;

(v)確認閣下維持良好的信譽;

(vi)評估閣下的潜在財務需求,進行市場調查,經閣下明確同意後,對其他金融、保險、電信服務或産品進行直銷活動,這些活動可能會也可能不會與閣下的賬戶、服務及/或其他金融服務直接相關,幷可能由吾等、吾等的任何集團公司或經過仔細挑選的其他保險、金融服務或電信服務提供商處理;

(vii)厘定吾等與閣下之間的債務金額;

(viii)向閣下及爲閣下之債務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ix)內部資料處理、編制內部統計報告、銷售收入報告和回傭/非金錢利益安排的分析及其他報告;

(x)在任何法院或主管當局展開、抗辯或在其他方面參與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或研訊;

(xi)使吾等的實際或擬定受讓人、或吾等針對閣下所享有的權利參與者或附屬參與者能够評估作爲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之對象的交易;

(xii)促使吾等遵守反洗黑錢的義務;

(xiii)確保個人資料的持續準確和適宜;

(xiv)根據所有適用法律、法規、規例、守則或指引的要求作出披露,幷使吾等履行其對監管當局或其他機構的義務;及

(xv)閣下可能不時同意的任何其他用途。

6. 個人資料的披露和請求

(a)吾等將爲吾等所持有閣下的個人資料予以保密,幷在程序上加以控制以保障這些個人資料。然而,吾等或會向下述各方提供個人資料以用於第5條所訂明的用途:

(i)任何集團公司及其各自相關及關聯公司(根據私隱條例的規定,在香港境內或境外);

(ii)任何向吾等提供與吾等業務運作有關的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服務的代理商、承包商或第三方供應商;

(iii)和閣下已經或將會有交易往來的任何金融機構;

(iv)信用徵詢機構(“CRA”)以及在違約情况下,披露給債務催收機構(“DCA”);

(v)任何人士、監管機構或其他當局,而吾等有義務或有責任根據對吾等或其任何集團公司具有約束力的任何相關法律、法規、守則或指引向該等任何人士、監管機構或其他當局作出披露;

(vi)仔細挑選的保險、金融服務和電信服務提供商;

(vii)吾等的實際或擬定受讓人,或吾等針對閣下所享有的權利的參與者或附屬參與者或承讓人;及

(viii)爲閣下的債務提供或擬提供擔保的任何人士。

吾等可向上述任何一方或所有各方披露個人資料。如接收方的營業地在香港以外,或如這些資料一經披露將被該接收人全部或部分地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則這些披露將只能按照私隱條例的規定而作出。

(b)閣下同意,吾等可隨時向銀行、金融機構和信用機構進行信貸徵詢,以便核實及確認閣下提供的資料。

(c)根據私隱條例的條文以及依據私隱條例批准和頒布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守則》”),任何個人均有權:

(i)查核吾等是否持有與該等人有關的個人資料,幷查閱該等個人資料;

(ii)查核吾等持有該等人的個人資料;

(iii)要求吾等改正有關該等人的不準確個人資料;

(iv)查明吾等有關資料私隱的政策和實務,及獲告知吾等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及

(v)就個人信貸而言,(A) 要求被告知哪些資料通常會向CRA或DCA作出披露;(B) 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CRA或DCA提出查閱和改正要求;及(C) 如在過往五(5)年內幷無拖欠還款超過六十(60)天,則在全數清還欠帳後結束賬戶時,指示吾等要求CRA删除有關的個人資料,惟是項指示須於結束賬戶後五(5)年內發出。

如需查閱或改正個人資料,或索取有關政策和實務以及持有何種個人資料的詳情,請將該要求致予資料保護主任:


中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

香港中環花園道1號

中銀大厦20樓

電話:(852) 3988 6000

傳真:(852) 2147 9059

如果閣下對個人或賬戶資料有任何疑問,應聯絡資料保護主任。吾等保留權利就受理任何個人資料查詢請求收取合理費用。

7. 個人信貸資料

根據《守則》的規定,吾等透過CRA或DCA共享和使用閣下的信貸資料采取的政策如下:

(a)吾等可以將閣下的個人信貸資料提供給CRA,或在拖欠付款時,提供給DCA。

(b)閣下有權:

(i)要求獲悉哪些資料會經常向CRA或DCA作披露;

(ii)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的CRA或DCA(視情况而定)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請求;

(iii)如在過往五(5)年內幷無拖欠還款超過六十(60)天,則在全數清還欠帳後結束賬戶時,指示吾等要求相關CRA删除有關的個人資料,惟是項指示須於結束賬戶後五(5)年內發出。如果個人有任何拖欠付款記錄,該個人有責任讓相關CRA保留其個人信貸資料,直至拖欠款項最終結算日之後五(5)年或吾等被告知其破産債務已經解除之後五(5)年,以較早者爲准;

(c)在考慮個人信貸申請時,吾等可向CRA索取閣下的個人信貸報告以供參考。如閣下有意查閱這類信貸報告,吾等將會告之閣下有關CRA的聯繫資料。

(d)在審核現有授予客戶的個人信貸的過程中,吾等可能會查閱CRA的信用報告以决定下列事項:

(i)增加信貸金額;或

(ii)限制信貸(包括取消信貸或减少信貸金額);或

(iii)該個人實施或執行債務償還安排。

(e)當聘用DCA收集違約者的資料時,會向DCA提供下列資料:

(i)足以辨認或尋找該人的資料,包括地址和聯絡資料;

(ii)信貸的性質;及

(iii)追收金額,以及可收回的任何物品的詳情。

8. 配對

吾等利用電腦程式自動配對資料庫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破産資料庫、關聯方資料庫、CRA資料庫和政府機構資料庫。在某些情况下,這些配對程序的結果或會導致吾等采取不利行動。閣下同意吾等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執行配對程序。

吾等將不會因配對程序(不論是部分還是全部)而致采取對個人不利的行動,除非:

(i)吾等已經向該個人發出書面通知,指明吾等擬采取的不利行動及理由,幷告知該個人在收到該通知之後有七(7)天時間提出不應當采取不利行動的理由;及

(ii)直至上述七天期限届滿後,

除非不采取不利行動將會妨礙對任何犯罪或犯罪可能的調查。

9. 核數確認

閣下同意,當核數師向吾等進行核數確認時,吾等獲授權提供(或經吾等酌情决定拒絕提供)核數師要求提供的資料、確認或參考,但幷不因此對閣下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核數師)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

10. 主導語言

如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有任何差歧時,概以英文版本爲准。